李洁鸿:
第二,要准确把握《实施条例》的新变化新要求
《实施条例》在总体框架上与档案法保持一致,较《实施办法》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从6章30条扩展至8章52条。《实施条例》聚焦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在对档案法各项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同时,对档案工作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办法。
《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机制,突出政治引领、强化责任落实。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旗帜鲜明地要求在档案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注重源头治理、加强资源管控。进一步明确归档责任、移交责任,统一归档和档案移交接收进馆有关要求,确保“应归尽归、应收尽收”有效落实。《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坚持底线思维、维护档案安全。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档案领域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细化档案馆舍建设使用、档案保管措施、档案鉴定销毁等有关规定,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从法规制度上进一步织牢织密安全防线。《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利用,体现人民立场、实现档案价值。对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动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和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提供与传播,以及档案数字化和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建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等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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