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洁鸿:
第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对1999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与时俱进修改完善,既是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下推动档案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配套行政法规、更好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贯彻落实的现实需要。
《实施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成果。习近平总书记以深邃的历史眼光和宏阔的时代视野对档案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建党百年之际对档案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档案工作“怎么看、怎么做”的重大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实施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的思想精髓、核心要义转化为法规制度。
《实施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档案强国的重要举措。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档案工作必须紧紧跟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步伐,着力提高档案工作现代化水平。《实施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三个走向”,着眼于解决“四个体系”建设要素“缺项”问题,对《实施办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和重要章节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促使档案工作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支撑性力量。
《实施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档案行业管理、提升依法管档治档水平的重要抓手。档案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以贯彻实施档案法为抓手加强档案行政管理,在依法管档治档方面探索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做法。《实施条例》充分吸收这些经验做法,在档案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档案领域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丰富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严格设定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这为各级各类档案机构从事各项活动提供了依据,进一步确保档案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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