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彦昌:
二、紧密关系:《实施条例》与档案法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的法律文件,主要起到辅助性和阐释性的作用,适用于对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处置。《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指出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所以,第一,从形式上看,《实施条例》所有规定均根据档案法制定,并且在结构上保持一致,保证《实施条例》对档案法阐释性与辅助性的关键作用发挥;第二,从内容上看,《实施条例》的所有内容,都是对档案法具体内容的进一步细化与丰富,是对档案法内容的深入拓展与具化,档案法是“纲”,《实施条例》是“目”,纲举目张,《实施条例》作为由国务院批准的最高法规性文件,是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即档案法的配套法规,二者是作为一体不可分割的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三,从整体上看,《实施条例》是对档案法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二者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整体。但凡档案法规定明确的,《实施条例》不再重复说明,但凡档案法规定相对笼统的,《实施条例》予以具体清晰的阐释。总之,《实施条例》是根据档案法制定并对档案法进行阐释与深化的法律文件,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三、发展变化:量变与质变
由《实施办法》改为《实施条例》,不仅体现在法律名词的变化,更是体现了国家对档案事业更加重视,是对档案工作“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高度肯定。在具体内容上,体现了质的飞跃,档案“法制”的内容更为具体,档案“法治”的含义更为浓郁,对“档案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全面而具体的法律保障。
1.从数量上看更为丰富,《实施条例》从30条增加为52条,变化清晰可见,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并将其他内容规定的更为清晰具体。
2.从内容上看更为清晰,《实施条例》是依据档案法而制定,档案法的进一步完善使相对应的《实施条例》更清晰具体,是对《档案法》的进一步诠释和具化。
3.从整体上看更为全面,在第二版《实施办法》到《实施条例》问世的20余年中,不管是档案的范畴,还是档案事业的进步,亦或是档案法的变迁,都有了质的飞跃,这一切都最终反映到《实施条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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