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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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拥军:

四、突出档为民用,拓展档案开放利用制度

《实施条例》遵循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通过拓展档案开放利用制度,切实彰显“档为民用”的价值导向,主要表现为三点:

一是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延期开放等制度予以明确。二是通过第三十三条规定,重点明确档案公布利用要求,为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利用服务便捷化提供了遵循。三是通过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提出“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为档案馆创新档案开放共享与文化传播机制提供了依据。

五、顺应数字转型,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制度

《实施条例》顺应档案工作数字转型的时代趋势,新增专章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与具体制度予以明晰。

一是通过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确不同主体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责任,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应当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二是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的存储介质、选址和灾备系统建设等作出要求,充分反映了国家对维护档案数字资源安全的现实考量与前瞻洞见。三是通过第四十四条规定,充分突出标准化对于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的支撑作用,有助于“数据多跑路、用户少跑腿”在档案领域的全方位实现。

六、聚焦权责落实,明确档案监督检查制度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实施条例》新增“监督检查”专章,聚焦权责法定,对档案监督检查制度进行系统化明确。

一是通过第四十五条规定,首次明确档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为档案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对档案形成、移交、保管等单位的监督指导职责提供了保障。二是通过第四十六条规定,细化档案违法行为调查追究要求,强调档案主管部门对于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三是通过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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