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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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拥军:

感谢国家档案局的邀请,给我提供一个宝贵的学习机会。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坚持守正创新,以档案法为立法依据,在继承《实施办法》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主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顺应档案工作数字转型的时代趋势,进行了制度设计的创新与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党管档案,理顺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实施条例》充分体现了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全过程与各环节,其新增的第三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这为充分发挥党管档案的制度优势提供了法律保障。

《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重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档案馆、国家机关、档案主管部门等主体开展档案工作的原则性规定。例如,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应当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针对国家档案馆,规定其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专门指明了档案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档案馆等主体的相应职责。例如,首次明确将“中央管理的群团组织、中央企业”的档案工作列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指导的职责范围;补充强调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确保其各项工作依法开展必要的人员支撑。

二、强调齐全完整,优化档案收集管理制度

鉴于档案主题内容的多元丰富性与形成范围的区域差异性,《实施条例》凸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如对档案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条提出“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可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廓清了优化档案收集制度的合法化范畴。并在继承《实施办法》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对档案收集制度进行了适当创新,如通过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强化档案形成主体的归档责任、规定档案移交责任与基本要求、明确档案征集方式与主要标准等。

三、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实施条例》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导向,凸显安全底线(“安全”二字在全文出现23次),紧紧围绕档案安全工作的现实痛点、难点对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一是明确档案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专门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致力于通过立法解决一些档案馆因馆舍被非法侵占或挪作他用而影响档案安全保管的现实问题。二是完善档案出境配套法律制度。着眼于“法法衔接”,首次明确档案出境涉及数据出境时应当符合数据出境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档案外包服务安全管理。重点明确了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并规定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以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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