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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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四、推进档案开放,将有力促进档案利用体系现代化

档案事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档案的开放程度。只有开放档案,才能发挥档案的社会价值,才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

《实施条例》聚焦档案开放审核难、开放率低的现实问题,坚持立法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完善档案开放相关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进一步明确了开放审核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档案事业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保障了人民群众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五、突出档案信息化,将有力促进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

档案信息化是引领档案事业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档案工作融入并促进数字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举措。《实施条例》与档案法保持一致,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就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行规定,并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规划,还就加强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与衔接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了档案形成单位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责任。第三十九条落实档案法规定,对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的三个基本条件进一步细化,将更好推进电子档案单套运行。第四十条对档案形成单位移交电子档案进行了明确,强化了电子档案“四性”检测要求。这些条款的设置体现了《实施条例》的前瞻思维和专业远见,为数字时代建设高质量的档案数据资源体系、发挥档案数据要素价值、助力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实施条例》聚焦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利用、安全体系现代化水平,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必将有力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更好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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