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作为档案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既是对档案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也是对档案法的有力补充。《实施条例》的实施,是有力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一、明确档案工作责任,将有力促进档案治理体系现代化
全面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首要任务是推进档案治理体系现代化。《实施条例》明确档案工作责任,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职责规定,设置监督检查专章,进一步健全了档案治理体系。
其中,明确档案形成单位档案工作责任是《实施条例》的一大亮点和创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档案的主要形成单位,落实档案工作责任是保障档案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首次明确提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并明晰档案工作责任制的主体、内容和工作要求,特别是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为促进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加强归档制度设计,将有力促进档案资源体系现代化
档案资源建设是档案事业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基础前提。只有从源头上,特别是档案形成单位扎实做好档案资源建设,才能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归档责任、移交责任,统一归档和档案移交接收进馆有关要求,为规范档案资源建设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中,强化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核的制度设计,是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的关键之举。《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档案形成单位内设机构的归档责任,强化了集中统一的管理要求,并充分总结吸纳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10号的有效做法,将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核的成熟经验提炼上升为法规,是确保档案资源建设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三、强化档案安全,将有力促进档案安全体系现代化
档案是党和国家发展历程的真实记录,是重要基础性战略信息资源,档案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也是档案事业现代化的底线红线。《实施条例》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进一步强化档案安全条款的整体性设计,相较于《实施办法》,增加和完善了多个档案安全条款。
第二十二条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增加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求;第二十四条完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第二十七条规范档案出境;第二十八条明确档案服务企业的条件,规范档案服务外包;第四十一条强化电子档案异地备份。这些条款清晰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于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提升档案安全保障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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