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德胜:
第六个亮点是加强对国有档案资源管控。《实施条例》高度重视国有档案资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行政法规不能直接规定档案所有权,《实施条例》从目录汇集角度对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进行列举。在具体措施上,分别从归档、移交、收集和监管四个方面对国有档案资源加强管控,其中归档工作主要基于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制定与审核,监管工作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通过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实现对国有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夯实了国有档案资源管理基础。
第七个亮点是完善档案开放审核机制。档案开放是档案馆履行法定义务、有效发挥档案价值作用的重要途径,档案开放审核是档案开放的核心环节。《实施条例》在档案法基础上完善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机制,要求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力克档案开放难题,为推进建设更为有效的档案开放工作体系迈出坚实一步。
第八个亮点是补齐档案安全管理短板。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红线和底线,《实施条例》结合近些年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馆库设备配备和使用、档案外包服务等方面出现的档案安全问题或隐患,分别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尤其是通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基本条件等,补齐档案安全管理短板,有效防范化解档案安全风险。
第九个亮点是明确数字档案管理框架。《实施条例》提出了数字档案管理的整体思路,即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强化档案数字化工作、开展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加强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其中电子档案管理着重强调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电子档案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档案长期安全保存、实施档案异地备份保管四个方面内容,有继承有发展有创新,为数字档案管理拓展了发展空间。
第十个亮点是实现监督检查制度创新。档案监督检查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关键环节。《实施条例》明确了档案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属性、确定了监督检查权限内容、完善了监督检查实施路径,实现了档案监督检查制度创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调查权、处理权、建议权,连同档案法明确的检查权,组成了完整的档案监督检查的权限内容,显著细化、充实了档案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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