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德胜:
《档案法实施条例》结构严整、内容丰富、亮点纷呈,非常值得深入学习、深入研究。
第一个亮点是确立全新档案治理格局。《实施条例》在档案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依托、部门主责、多方参与”档案治理新格局,为档案工作开展提供了全方位安排。在这一治理格局中,特别强调要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到实处。这是在机构改革背景下,以系统思维构建的全新档案治理格局,为建立科学完善的档案治理体系明确了重要目标和方向。
第二个亮点是调整档案范围界定要求。由于档案法中档案定义并不涵盖全部档案,需要《实施条例》对纳入管辖范围的档案外延作出进一步界定。《实施条例》将《实施办法》按照所有制划分档案界定权限的做法,调整为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界定各类所有制档案范围,同时授权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及同级有关部门对地方特色档案范围进行界定,充分体现了一般与特殊相统一、一致与多样相统一界定思路。
第三个亮点是延续档案分级管理规定。分级管理是档案精细化管理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方法,《实施条例》坚持了原有分级管理要求,为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分级对象、分级方式和分级标准等留下发展空间。这就要求在理论上要加大研究强度,实践上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分级与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价值鉴定、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档案文献遗产等工作或业务衔接起来,为档案分级理论和业务发展提供动力。
第四个亮点是预留档案馆发展政策空间。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事关档案事业长远发展和国家档案资源的科学有效管理。随着档案工作发展进步,档案馆分工定位不清晰、资源配置不合理、权责义务不对等、欠缺发展活力动力等问题逐渐凸显,需要在政策法规层面予以调整。《实施条例》不再局限于《实施办法》制定实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工作要求,提出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今后完善相关规定,建立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全国档案馆网体系创造了条件。
第五个亮点是细化强化档案工作责任制。《实施条例》对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确定组织机构内部档案工作相关组织的架构和职责分工。二是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三是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要求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构建起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的档案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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