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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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晨辉:

三、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关键环节的具体要求

档案信息化建设覆盖面极广,为实现档案法要求的“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和保障“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实施条例》强化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关键环节的具体要求。

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方面,《实施条例》从谁建设、建什么、如何建等多角度提出要求。电子档案形成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电子档案移交和长期保存方面,针对电子档案进馆率低、质量不高、移交接收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电子档案形成单位的法定职责,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并且针对电子档案的特点,提出“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此外,《实施条例》在档案法提出“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

这些具体条款更具可操作性,既是对档案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也是对档案法的有力补充。

四、引领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

档案信息化建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数字中国等国家信息化战略的深化而在具体内容、实施路径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实施条例》在立足现实的同时也为未来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通过鼓励性条款,将档案信息化未来发展理念融入条文之中。在档案备份方面,明确“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在档案数字资源建设方面,提出“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在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面,提出“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上述条款的设置体现了《实施条例》的前瞻思维,为数字时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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