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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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晨辉: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档案工作面临从传统实体管理向数字管理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与档案法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设立档案信息化专章,以推动档案事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破解当前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痛点难点问题为根本,以引领档案信息化未来发展为导向,将档案法中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完善与细化,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吸收和借鉴档案信息化工作最新成果,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进一步夯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法规制度基础。

    一、明确档案信息化战略地位

档案法第一条将“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作为重要立法目的提出,凸显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在档案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条例》进一步提出“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这些条款既是对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条件的要求,也是首次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了档案信息化是推动档案事业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信息化大局重要组成部分的战略定位。

二、回应电子档案凭证效力焦点问题

在电子档案的凭证效力问题上,档案法实现了重要突破,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确定了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明确回应了电子档案凭证效力问题。《实施条例》对合法要件进行了更为明晰、具体化的规定,使法条更具操作性。在此基础上,为保障电子档案达到合法要件要求,《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提出,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的要求。电子文件归档功能,是保证电子档案合法要件的核心关键条件,这一条款的提出,是以电子文件归档的技术要求和具体实践为基础,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不同情况,以保证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为目标,对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规制性要求,也为其他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性指引。这些重要突破将有力推进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与利用,在档案事业发展和国家信息化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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