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2013年第27卷第4期《档案学研究》

从梁启超档案拍卖说《档案法》第十六条的修改

Discussion on the Revision of the Sixteenth Article of Archives Law from the Auction of Liang Qichao’s Archive

蒋卫荣

Weirong Jiang

出版日期2013-08-28卷期第27卷 第4期页码23-26DOI10.16065/j.cnki.issn1002-1620.2013.04.001浏览次数0

摘要

去年媒体报道了多起档案拍卖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法定档案的第二部类)在向国有档案馆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出卖时,需要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取许可。但这些拍卖活动并未履行这种法律义务。原因何在?笔者以为,主要问题出在法律规定的内容本身。如是规定,是国家全能主义和法律父爱主义的表现。鉴于此,需要对这一条款予以修改。

引用格式

蒋卫荣. 从梁启超档案拍卖说《档案法》第十六条的修改[J]. 档案学研究, 2013, 27(4): 23-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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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新社北京2012年6月4日电(记者应妮)“过云楼藏书”4日晚间现身此间匡时拍场,成交价达2.162亿元人民币,创下中国古籍拍卖的世界纪录. [2] 修改前的规定,“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即禁止在私人之间转让或买卖. [3] 张锋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问答[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6. [4] 新华社北京2008年8月5日电(记者李亚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5日在京召开的相关报道. [5] 据新华社2012年12月25日电国务院昨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其批准广东省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6] 孙笑侠.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06(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