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执行主体各不相同,没有形成共识来建设一个统一的权威机构,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已逐渐显现,因此关于谁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的争论层出不穷。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应明确为档案部门,虽然执行过程中会有诸多方面的困难,但是它一方面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又立足了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管理状况,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关键词:档案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地位
引用格式
http://journal12.magtechjournal.com/Jwk_dax/CN/Y2005/V19/I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