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 ,在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必要时 ,可以收购或者征购。”笔者认为 ,应修改为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由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 ;必要时 ,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关键词:档案法非国家所有档案直接管理权修改
引用格式
http://journal12.magtechjournal.com/Jwk_dax/CN/Y2003/V17/I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