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1997年第11卷第3期《档案学研究》

试论档案的文化价值

岳宗福, 张秀芹

出版日期1997-06-28卷期第11卷 第3期页码68-71DOI10.16065/j.cnki.issn1002-1620.1997.03.004浏览次数0

摘要

试论档案的文化价值岳宗福张秀芹我国《档案法》明确规定:“中央和县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档案馆的文化属性。显然,档案作为一种信息载体也必然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一、档案和文化档案是人类历史活动的真实记录

引用格式

岳宗福, 张秀芹. 试论档案的文化价值[J]. 档案学研究, 1997, 11(3): 6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