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生:
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和系列重要论述,指明了档案事业发展的前进方向,并勾画出了十分清晰的逻辑关系: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系列重要论述是根本遵循,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是必然要求,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是有效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不仅是理解和适用档案法相关原则规定和具体条文的重要行政法规,也是完善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完备的档案法规体系是切实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和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实施条例》在档案法规体系中发挥着承上衔下的关键性功能,整体上提高了新时代档案法规体系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实施条例》是对档案法原则性规定的解释与细化。作为档案法的主要配套性法规,《实施条例》积极回应档案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变化,对档案法所蕴含的法治精神、法理遵循和立法要求予以解释细化,为档案工作实践提供了更加全面具体、及时有效的法规保障。另一方面,《实施条例》是对制度规范的融合与吸纳。其积极审慎地融合了部分档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吸收和借鉴档案工作的最新成果,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整体而言,《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对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结构的及时回应,确保了档案法规体系在结构上的完整性,同时也在不违背档案法精神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规定,是对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内容的积极回应,确保了档案法规体系在内容上的科学性。
第二,走向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档案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通向档案事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基础之上,《实施条例》进一步从优化档案立法供给、优化档案执法程序和细化档案权利义务规定三个层面推动我国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一是提高档案立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实施条例》的实施是做好档案法配套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的集中体现。其围绕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管理、档案开放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监督检查等方面,准确应对档案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空白、争议等新情况,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及时修订、清理与档案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法规条文,加大了档案法规制度的供给力度,提高了档案立法供给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使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增强档案执法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条例》进一步明晰档案执法主体的定位、细化档案执法依据的规定以及完善档案执法程序的要求,在遵循档案法精神前提下,优化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能力,提升执法效能,给予了档案执法工作更大的空间,增强了档案执法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使档案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发挥出事前引导、事中规范和事后惩戒的作用。三是明确档案权利与档案义务的对等性和统一性。档案法对档案权利和档案义务都作出规定,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档案权利和档案义务的主体、内容以及权利救济途径,明确了档案权利与档案义务的对等性和统一性,使档案法中有关档案权利和档案义务的条款更具操作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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